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桥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东路**。
负责人: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申请人: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晏*。
被申请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
被申请人: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辉街******星欣花苑)。
法定代表人:陈小*。
被申请人: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阳云*。
被申请人:阳云*,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肖细*,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杨晏*,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阳凤*,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桥支行与被申请人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阳云*、肖细*、杨晏*、阳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桥支行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阳云*、肖细*、杨晏*、阳凤*银行存款27497789.25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融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阳云*、肖细*、杨晏*、阳凤*银行存款27497789.25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