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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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加盟合同进行备案会导致合同无效吗?

发布者:周旋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34人看过


缘由

最近在帮一个加盟商打官司。

这个加盟商想做进口化妆品生意。

他通过某品公司的官网了解到该公司只做进口化妆品生意也正在招加盟商的情况后,与该公司的营销人员取得了联系。

在营销人员的邀请下,加盟商特意出了趟差来到某品公司的总部对该公司进行了简单的考察,并于次日签署了关于经营连锁化妆品店的加盟合同。

签合同前,加盟商多次向某品公司索要产品清单,但某品公司只是笼统的说是进口化妆品、有品质保证、价格实惠。直至合同签完,某品公司仍未告知包括产品种类、名称、提货价格等详细信息。

合同签订后,加盟商付了定金,不久又付了货款,七七八八加起来大概十几二十万。

后面找店的时候,加盟商发现某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几乎都是国产的,进口产品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且产品的提货价格基本与市场上的零售价一致,仅有几款由某品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提货价比较低。

除了产品问题外,加盟商还发现某品公司提供的服务十分有限,不仅没有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也没有为加盟商找店、预算等实际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于是加盟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然而某品公司却以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方要支付40%的违约金为由只同意退剩余的60%。双方陷入沟通僵局,此时,加盟商并未进行实际经营活动。




策略

我帮他做这个案件时,主打的方向为加盟商享有单方解除权。

法律依据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该规定,我主张由于加盟商与某品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可以解除的期限,且加盟商未进行实际经营、也没有使用某品公司的资源,故现阶段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加盟商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某品公司应当退还已收的款项。




焦点:未备案的加盟合同是否有效?

但是这个加盟商想法比较多。

他反复给我电话,给我发一大段一大段的微信消息,并援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我以某品公司没有对加盟合同进行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我甚是无奈,也不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里哪个字或哪句提到了未备案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

几番追问,果不其然,加盟商只是在百度里看到有人说不备案合同是无效的,他便认为本案中应当主打合同无效。

律师难做,难在与当事人沟通。





结论:未备案不会导致加盟合同无效。

首先谈谈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又进一定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再后来谈谈结论。

也就是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限定的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才无效的范畴,故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会得出合同是无效的结论,即加盟合同不会因为没有按规定时间在商务部备案而无效。


 



案例:

徐某、忆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案号为(2018)粤73民终2355号案,徐某正是以忆某公司没有对加盟合同进行备案而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忆某公司返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一审法院以徐某所称忆某公司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为由,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是行政管理性规定,合同未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样驳回了徐某的上诉请求。


法律并没有看上去的那么简单,仅靠百度里的几句话就决定诉讼策略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若是本案以合同无效作为主要策略,那么诉讼请求就会变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试想这样的请求如何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需要专业人士主导。既然选择了律师,就请相信律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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