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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公寓倒塌后房价上涨,购买坍塌房屋能狠赚?

发布者:周旋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322人看过


罗湖公寓倒塌后房价上涨,购买坍塌房屋能狠赚?

 

 

8月28日,新时代新罗湖官方微博消息称,深圳市罗湖区一单身公寓和平新居于28日上午倒塌,目前无人员伤亡。

 

马上

安居客上部分更新较快的房源显示

和平新居的房价上涨了!上涨了!上涨了!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次日,一篇名为“确定迁,抓紧时间,陪率很高的”帖子出现在安居客上。

乍眼一看还以为是“确定要拆迁了,赔的钱很多”的意思。

仔细想想,发布这个帖子的销售经理确实蛮有用心了。

用“迁”这个字让人联想到“拆迁”,用“陪率”让人误以为是错别字从而理解为“赔率”。

若真有冤大头发现中了招,他完全可以解释为“迁”是指“业主确定搬迁所以要卖房”,至于“陪率”嘛,全程陪看房、陪吃饭、陪沟通是否算得上高“陪率”?

真可谓城会玩。

 

更没想到的是,第二日,同类型的房屋单价竟然上涨了!

同样是3室2厅,是样朝南,昨天还是46154元/m2,今天便要46591元/m2

房子都倒了,还能坐地起价?

 

这是否意味着新型的投资方向出现了:购买倒塌的楼房,坐等拆迁,拿补偿,从此过上收租的日子,享一世荣华。

 

律师:梦该醒了,倒塌的楼房不能买!

俗称的买房其实买的是房屋的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业主取得物权后,这个物权的载体,也就是物权对应的房屋,便归为业主所有。

业主拥有房屋后,或住、或租、或卖均由业主自行决定。

而房屋倒塌后,业主的物权就消灭了,不复存在了,既买不了也卖不了,剩下的只是一堆建筑垃圾,试问守着这些建筑垃圾如何发财呢?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房屋倒塌后,物权消灭,原业主、新业主均不能通过拆迁取得补偿。

所以,梦该醒了。

 

 

案例:

刘某与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湘1081民初697号

刘某通过竞买取得了某局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的三套房屋的所有权)。刘某付款后,由于其中一套房屋(仓库)倒塌,某局配合办理了剩余两套房层的不动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并在过户前对倒塌仓库的房产证办理了注销手续。

刘某起诉要求某局配合办理仓库的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仓库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动产物权消灭,刘某主张某局继续履行交付不动产物权,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法律上已不能实现。于是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在这个案例中,仓库倒塌后,某局注销了对应的不动产权证明,会不会是因为这个才导致仓库不能过户?如果没有办理注销手续,是不是就可以过户了呢?

然而《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仓库倒塌后,其物权就已经消灭了,是否进行注销登记并不影响物权已消灭的事实。

 

当然,由于实践中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不进行现场核实,所以确实可能存在倒塌的房屋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然而完成变更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反而是麻烦的开始,因为你买了一堆建筑垃圾。

 

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和平新居倒塌事件,政府已经给出温馨提示:不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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