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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赖着不走,还用公司起诉大股东?律师一纸股东会决议“不战而屈人之兵”

发布者:程岭梅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程岭梅律师同步化解公司控制权危机与高管职务免除纠纷纪实

一、案情简介:一名“三职合一”的高管,把公司变成了武器

成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公司大股东甲某、另一股东乙某、甲某控制的南京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并追加第三人丙某。

明面上是“公司维权”,实质却是一名“三职合一”的高管对大股东发起的战争: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三个职务于一身,却仅是持股少数的一方;而大股东方合计持股70%——甲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持股60%,丙某持股10%。凭借高管职务,丁某实际掌控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开户许可证、U盾等全部证照和账户。

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对大股东甲某等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换句话说,公司的“人事任免权”和“财产控制权”全部旁落于这名高管之手,他不仅借公司之名起诉股东,还借司法之力查封了股东的财产。

二、困局:官司要输,公司也要丢

程岭梅律师临危受托时,本案庭审已经结束,大股东方在庭审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甚至已经开始做败诉后被强制执行的预案。摆在客户面前的,是三重困局:

第一重困局——败诉即被执行。个案层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举证与抗辩空间已经很小,败诉风险高;而一旦败诉,被查封的财产将直接进入司法处置程序,大股东几乎没有回旋余地。

第二重困局——高管职务动不了,证照要不回。即使另案起诉要求交还证照、免去高管职务,一审、二审、执行走完,周期以年计,期间公司账户始终由对方掌控;而公司高管职务的免除若程序稍有瑕疵,还可能反过来被对方主张决议无效。

第三重困局——赢了也是输。最致命的是:一旦败诉,赔偿款项进入由对方控制的公司账户,随时可能被转走。大股东等于“赔了钱、丢了公司”,双重受损。

困局的根源不在个案证据,而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会的任免权被高管个人的职务便利架空。继续在对方设定的战场上缠斗,无论输赢,大股东都是输家。

三、破局:不动高管职务的“根”,就拔不掉这场官司

程岭梅律师提出了一个跳出诉讼本身的方案:与其被动应诉,不如回到公司治理的源头——股东会的法定任免权。通过合法程序免除丁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同时完成新高管任命与证照移交安排。公司的“人事”与“意思表示机关”一并换血,这场官司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方案分五步执行:

第一步:申请中止审理,稳住阵脚。利用当时南京疫情防控政策对股东出行的影响(2021年7月),由持股70%的股东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说明股东正在推动召开股东会审议撤诉及更换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请求待股东会形成决议后恢复审理。这一步为大股东方赢得了召集股东会所需的宝贵时间,避免法院在股东会召开前径行判决、查封财产被启动处置。

第二步:召开股东会,一揽子完成高管职务免除与交接安排。2021年12月,由大股东主持,在律师事务所接待室依法召开股东会。持有公司70%股权的两名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免去丁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三项职务,选举甲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经理,任期三年;决议明确原高管应向新高管移交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银行U盾等全部证照印鉴;同时决议撤回公司对甲某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一次股东会,同步解决了高管免职、新高管任命、证照印鉴移交、诉讼撤回四件事——这正是公司治理手段与人事安排同步推进的典型运用。

第三步:全程公证,锁死任免程序效力。对方事后最可能的反制路径,是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这也正是公司高管职务免除类纠纷的最高发争点。为此,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全过程办理公证,将程序合法性以最具证明力的方式固定下来,最大限度压缩对方挑战决议效力的空间。

第四步:新高管代表公司撤诉,原案终结、查封解除。股东会决议作出,新任法定代表人甲某即代表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将公证书一并提交法院,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合法有效、撤诉系公司的真实意思。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随着原案终结,对大股东财产的查封措施随即解除——悬在客户头上的执行之剑,一夜之间消失了。至此,这场大股东几乎必败的诉讼,未经二审、未经判决、未经任何实体对抗,即告终结。

第五步:证照之诉收尾,高管交接彻底落地。撤诉只是阶段胜利——决议免除了高管职务,不等于证照印章会自动交接。丁某拒不交出证照印鉴和银行U盾的,公司控制权仍是纸面权利。律师随后代理公司及新任法定代表人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将原高管及公司列为被告,通过诉讼施压促成调解,最终完成全部证照、印章、银行账户的实际交接和工商变更登记——高管职务免除、证照返还、工商登记变更全部落地。

四、案件结果

原案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方式终结,大股东方未承担任何赔偿,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解封,免于强制执行;后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以调解结案,高管职务免除的工商变更登记全部完成,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银行U盾及账户控制权全部回到大股东手中。从“败诉待执行”到“解封+全面控制公司”,整个过程未经历一次实体判决的对抗。

五、律师策略点评:什么叫“不战而屈人之兵”

其一,识局:看穿诉讼背后的人事与治理危机。本案的胜负手不在证据和法条的对抗里,而在对争议本质的识别上。律师准确判断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而是公司治理失灵——“三职合一”的高管以职务之便绑架公司意志,对抗持有70%表决权的股东。识别了本质,就找到了杠杆点:股东会对高管职务的法定任免权。

其二,组局:法律工具的复合运用。本案组合运用了多重法律工具:以《民事诉讼法》上的中止审理争取时间;以《公司法》上的股东会资本多数决完成高管职务免除与任命;以公证程序预先封堵对方攻击决议效力的路径;再以撤诉制度终结原案、解除查封;最后以证照返还之诉完成高管交接的实际闭环。每一项工具都是常规制度,但组合起来环环相扣、令对方无从招架。

其三,控局:节奏决定成败。先中止、后开会、再撤诉、终交接——每一步都为下一步创造条件,节奏完全掌握在委托人一方手中。对方自始至终没有获得在任何一场对抗中决出胜负的机会,这正是“善战者无赫赫之功”的写照。

其四,收官:不战而屈人之兵。诉讼律师的至高境界,不是在法庭上言辞激烈,而是让对己方不利的诉讼根本没有发生或在萌芽中消解。本案以非诉手段解决了诉讼问题:官司消于无形、查封随之解封、公司控制权完璧归赵,以最小成本、最短时间、最彻底的结果,为委托人挽回了几乎注定的败局,完美诠释了“不战而屈人之兵”。

六、结语:公司治理与高管人事,从来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实践中,大量公司僵局的引爆点正是“高管职务与股东意志的错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被不信任的人把持,股东会的任免权落不了地,公司证照、账户、印章随之失控,甚至反过来成为对付股东、查封股东财产的工具。此时单打诉讼往往事倍功半,唯有把高管职务免除、公司证照交接、工商登记变更、涉公司诉讼处置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划和执行,才能一揽子破局。本案再次印证:优秀的律师不仅要会“打官司”,更要懂得如何让不利的官司“消失”。

七、代理律师简介

程岭梅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劳动法专业律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新社2025年度企业商事领域(西南)品牌之星“匠心律师”。拥有法学、计算机、工商管理硕士(MBA)三重教育背景,持有CISP-F电子数据取证、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质。

程岭梅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治理与高管人事交叉领域的复合型争议:高管、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免除与交接、股东与高管双重身份纠纷、高管离职与公司治理衔接、股权激励与限制性股票争议、竞业限制、企业改制清算中的人员安置与治理变动等,尤其擅长以非诉与诉讼手段相结合的整体策略,在“高管赖着不走、公司证照失控”类僵局中为客户一揽子解决人事、治理与诉讼问题。

特别说明:本文依据真实代理案例撰写,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公司名称、人名均为化名,案号等可识别信息已作隐去处理,部分情节细节已作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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