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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一起在职竞业限制案的仲裁反胜实录

发布者:程岭梅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亲办案例 | 在职竞业限制 · 电子证据 · 违法解除赔偿金全部驳回

一、消失的核心主播

某主营新中式服装的直播电商公司(下称"公司")里,主播李某是直播间销售数据居首位的核心主播,其个人形象与带货能力对直播间日常营收具有决定性影响。

2025年7月11日,李某以"生病做雾化"为由未按排班到岗。当日,公司却发现:她正在同业竞争品牌(下称"B品牌")的旗舰店直播间出镜,并为该品牌在售的连衣裙、旗袍裙系列录制讲解引流视频。

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日通过微信发出"我觉得你下午可以不用来公司了"。后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困局:此前的两审败诉

这不是公司与李某的第一次交手。

此前,公司曾以合同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李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违约金。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理由是:双方虽签订《承揽合同》,但微信排班、按月转账并备注"工资"、直播账号由公司注册并销售公司自营产品等事实,均指向劳动关系——合同纠纷的定性不能成立,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两审裁判锁定了劳动关系的定性。而一旦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当日"随手"解除的行为,就暴露在"违法解除"的火力之下——这正是李某申请仲裁索要赔偿金的底气。

三、策略转换:不争定性,反向利用定性

程律师在仲裁阶段接手代理后,作出了一个反直觉的关键决策:

不争定性,反向利用定性。

既然两级法院已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仲裁阶段继续否认劳动关系毫无胜算。但换个角度——劳动关系成立,恰恰意味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的合法解除权有了适用空间。

新策略主线由此确立:承认劳动关系,主张李某在职期间为竞品直播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这一转换的实质,是将前案裁判中"不利"的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重构为本案中"有利"的前提(劳动者负有在职竞业限制的忠实义务)。在职竞业限制系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当然内容,李某的行为同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与《劳动法》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落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法定解除情形。

四、三线攻坚:策略的执行

策略确定后,执行围绕三条主线展开。

第一线:电子证据的体系化固定

围绕"入职—管理—报酬—违约—损失"五个环节,逐环固定电子证据:

·入职环节:招聘平台入职记录、两份《承揽合同》及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管理环节: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周排班的管理事实;

·报酬环节:银行电子回单印证工资按月核算、按月支付、转账备注"工资";

·违约环节:直播录屏、竞品店铺页面、平台在售记录,固定李某离岗当日在竞品店铺直播并录制引流视频的事实,微信记录同步还原其虚构"做雾化"就医事由的经过;

·损失环节:直播后台销售数据导出,量化离岗当日经营异常。

第二线:"同类竞争经营者"的四维论证

认定竞业违约,须先证明B品牌与公司属同类竞争经营者。代理工作从四个维度组织证据:

·主营品类重合——两公司均主营新中式服装;

·受众画像重合——直播间核心消费群体均为中青年女性;

·在售商品直接可比——李某录制引流视频的B品牌连衣裙、旗袍系列与公司自营款式属同一品类;

·引流行为客观存在——直播录屏与店铺页面直接呈现其推广行为。

第三线:以销售数据量化"重大损害"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最终要落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最难的一环是损失的货币化。程律师分两组口径固定后台数据,制作专项说明提交仲裁委:

第一组:主播个人单场口径——论证不可替代性

2025年6月至7月,李某单场平均净成交金额4,454.06元;同期主播乙单场均值3,425.07元,替班主播丙单场均值2,593.49元——李某的单场转化能力约为替班主播的1.7倍。其个人业绩高点:6月14日净成交20,078.27元、6月23日22,963.70元,7月上旬稳定于5,000至8,000元区间。

第二组:直播间全天口径——论证离岗当日异常

日期

直播间全天净成交金额

备注

7月9日

10,161.44元

正常营业日

7月10日

8,072.76元

正常营业日

7月11日

1,580.84元

李某谎称就医、替班主播丙全天顶班

7月12日

13,365.76元

次日回升

断崖式下跌与相邻日期的对比,使"重大损害"的认定有据可循。

五、裁决结果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

·双方虽签订《承揽合同》,但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公司应支付李某欠付工资;

·李某在职期间兼职直播经营同类业务的店铺、未到岗拍摄视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者基本忠诚义务,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李某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被全部驳回

六、律师手记:这个案子为什么能赢

复盘全程,胜诉的枢纽有三:

其一,接受败诉,才能超越败诉。两审裁判锁定劳动关系定性后,纠缠定性只会重蹈覆辙。将裁判理由从"负担"重构为"前提",是从败诉走向反胜的第一步。

其二,在职竞业限制是忠实义务,不因合同形式而免除。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义务系忠诚义务的当然内容。即便"承揽合同"的外衣被穿透,主播在职期间为竞品引流、虚构事由缺勤的客观行为,依然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足以支撑合法解除。

其三,电子证据不是"截图",而是"链条"。微信记录、直播录屏、店铺页面、后台数据、银行回单,单看各自只是碎片;按"入职—管理—报酬—违约—损失"的证明逻辑串联,才能形成裁判者可以直接采信的完整证据体系。

对直播电商行业而言,本案提供了一条可复用的路径:"名为承揽、实为劳动关系"的用工场景下,用人单位面对主播在职竞业,依然有合法解除的出口——前提是,证据在事情发生的那一刻就开始固定。

代理律师

岭梅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川省律师协会评定劳动法专业律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新社2025年度企业商事领域(西南)品牌之星“匠心律师”。拥有法学、计算机、工商管理硕士(MBA)三重教育背景,持有CISP-F电子数据取证、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质,长期深耕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与用工合规,擅长劳动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组织、固定与法庭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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