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亲办案例 | 在职竞业限制 · 电子证据 · 违法解除赔偿金全部驳回
一、消失的核心主播
某主营新中式服装的直播电商公司(下称"公司")里,主播李某是直播间销售数据居首位的核心主播,其个人形象与带货能力对直播间日常营收具有决定性影响。
2025年7月11日,李某以"生病做雾化"为由未按排班到岗。当日,公司却发现:她正在同业竞争品牌(下称"B品牌")的旗舰店直播间出镜,并为该品牌在售的连衣裙、旗袍裙系列录制讲解引流视频。
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日通过微信发出"我觉得你下午可以不用来公司了"。后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困局:此前的两审败诉
这不是公司与李某的第一次交手。
此前,公司曾以合同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李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违约金。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理由是:双方虽签订《承揽合同》,但微信排班、按月转账并备注"工资"、直播账号由公司注册并销售公司自营产品等事实,均指向劳动关系——合同纠纷的定性不能成立,应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两审裁判锁定了劳动关系的定性。而一旦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当日"随手"解除的行为,就暴露在"违法解除"的火力之下——这正是李某申请仲裁索要赔偿金的底气。
三、策略转换:不争定性,反向利用定性
程律师在仲裁阶段接手代理后,作出了一个反直觉的关键决策:
不争定性,反向利用定性。
既然两级法院已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仲裁阶段继续否认劳动关系毫无胜算。但换个角度——劳动关系成立,恰恰意味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的合法解除权有了适用空间。
新策略主线由此确立:承认劳动关系,主张李某在职期间为竞品直播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这一转换的实质,是将前案裁判中"不利"的认定(劳动关系成立),重构为本案中"有利"的前提(劳动者负有在职竞业限制的忠实义务)。在职竞业限制系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当然内容,李某的行为同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与《劳动法》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落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法定解除情形。
四、三线攻坚:策略的执行
策略确定后,执行围绕三条主线展开。
第一线:电子证据的体系化固定
围绕"入职—管理—报酬—违约—损失"五个环节,逐环固定电子证据:
·入职环节:招聘平台入职记录、两份《承揽合同》及一份《竞业限制协议》;
·管理环节:微信聊天记录还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周排班的管理事实;
·报酬环节:银行电子回单印证工资按月核算、按月支付、转账备注"工资";
·违约环节:直播录屏、竞品店铺页面、平台在售记录,固定李某离岗当日在竞品店铺直播并录制引流视频的事实,微信记录同步还原其虚构"做雾化"就医事由的经过;
·损失环节:直播后台销售数据导出,量化离岗当日经营异常。
第二线:"同类竞争经营者"的四维论证
认定竞业违约,须先证明B品牌与公司属同类竞争经营者。代理工作从四个维度组织证据:
·主营品类重合——两公司均主营新中式服装;
·受众画像重合——直播间核心消费群体均为中青年女性;
·在售商品直接可比——李某录制引流视频的B品牌连衣裙、旗袍系列与公司自营款式属同一品类;
·引流行为客观存在——直播录屏与店铺页面直接呈现其推广行为。
第三线:以销售数据量化"重大损害"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最终要落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最难的一环是损失的货币化。程律师分两组口径固定后台数据,制作专项说明提交仲裁委:
第一组:主播个人单场口径——论证不可替代性
2025年6月至7月,李某单场平均净成交金额4,454.06元;同期主播乙单场均值3,425.07元,替班主播丙单场均值2,593.49元——李某的单场转化能力约为替班主播的1.7倍。其个人业绩高点:6月14日净成交20,078.27元、6月23日22,963.70元,7月上旬稳定于5,000至8,000元区间。
第二组:直播间全天口径——论证离岗当日异常
日期 | 直播间全天净成交金额 | 备注 |
7月9日 | 10,161.44元 | 正常营业日 |
7月10日 | 8,072.76元 | 正常营业日 |
7月11日 | 1,580.84元 | 李某谎称就医、替班主播丙全天顶班 |
7月12日 | 13,365.76元 | 次日回升 |
断崖式下跌与相邻日期的对比,使"重大损害"的认定有据可循。
五、裁决结果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
·双方虽签订《承揽合同》,但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公司应支付李某欠付工资;
·李某在职期间兼职直播经营同类业务的店铺、未到岗拍摄视频,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者基本忠诚义务,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李某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被全部驳回。
六、律师手记:这个案子为什么能赢
复盘全程,胜诉的枢纽有三:
其一,接受败诉,才能超越败诉。两审裁判锁定劳动关系定性后,纠缠定性只会重蹈覆辙。将裁判理由从"负担"重构为"前提",是从败诉走向反胜的第一步。
其二,在职竞业限制是忠实义务,不因合同形式而免除。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义务系忠诚义务的当然内容。即便"承揽合同"的外衣被穿透,主播在职期间为竞品引流、虚构事由缺勤的客观行为,依然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足以支撑合法解除。
其三,电子证据不是"截图",而是"链条"。微信记录、直播录屏、店铺页面、后台数据、银行回单,单看各自只是碎片;按"入职—管理—报酬—违约—损失"的证明逻辑串联,才能形成裁判者可以直接采信的完整证据体系。
对直播电商行业而言,本案提供了一条可复用的路径:在"名为承揽、实为劳动关系"的用工场景下,用人单位面对主播在职竞业,依然有合法解除的出口——前提是,证据在事情发生的那一刻就开始固定。
代理律师
程岭梅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劳动法专业律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新社2025年度企业商事领域(西南)品牌之星“匠心律师”。拥有法学、计算机、工商管理硕士(MBA)三重教育背景,持有CISP-F电子数据取证、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质,长期深耕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与用工合规,擅长劳动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组织、固定与法庭呈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