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公司经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9年8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X万元。因公司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某公司委托张晋泽律师等向某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张晋泽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某公司资产总计17万余元,负债合计121万余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3万余元。某公司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张晋泽律师据此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代理某公司向某法院正式提交破产清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申请人某公司是否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即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中,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明确反映其资产总计17万余元,而负债高达121万余元,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张晋泽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围绕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负债情况的客观性进行举证,论证某公司确已丧失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同时,针对管辖权问题,张晋泽律师依据相关批复及通知规定,明确某法院对本案具有集中管辖权,确保案件程序合法合规。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住所地位于某市某区,某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某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应当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某公司符合法定的破产原因。据此,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受理申请人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律师价值】
张晋泽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企业资不抵债的困境,张律师精准把握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迅速制定申请策略。他高效协调某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精准提取资产负债表中的核心数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客观事实。同时,张律师对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规定进行了精准适用,排除了程序障碍。其严谨的文书起草与专业的沟通,促使法院快速作出受理裁定,为后续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张晋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