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咨询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咨询公司承租原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合同履行期间,某咨询公司拖欠租金并单方提前退租。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某咨询公司支付租金30.8万余元、滞纳金2.3万余元、物业费3.6万余元、电费4500余元、违约金12.5万余元等,并要求某咨询公司的唯一股东即被告某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晋泽律师接受某管理公司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另查明,某咨询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某咨询公司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及违约金数额如何认定;二、被告某管理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应当对某咨询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某管理公司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某管理公司则抗辩其财务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咨询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确认涉案租赁合同于2024年1月9日解除。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酌定某咨询公司支付租金15.8万余元、物业费3万余元、电费4500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万余元等,相关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针对连带责任诉求,法院采纳了某管理公司的抗辩意见,认定其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财务独立核算。最终,法院判决某管理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张晋泽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免责要件。面对原告的连带索赔,张律师迅速指导客户调取并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及往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构建严密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两公司财产与财务独立。庭审中,张律师紧扣《公司法》相关规定,有力反驳财产混同主张,最终成功帮助客户免除巨额连带清偿责任,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
张晋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