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科技公司与某意大利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购买48台数据记录器设备,用于某地铁项目。此前,某意大利公司曾授予某科技公司中国市场独家经销权。合同履行期间,某意大利公司单方通知撤销独家经销权,变更为一般经销权,并绕过某科技公司直接向其分经销商供货。某科技公司陆续接收14台设备,但仅支付2台货款,剩余12台货款未付;某意大利公司亦以疫情为由未交付剩余34台设备。某科技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独家经销权、赔偿预期利益损失及前期投入等;某意大利公司提起反请求,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仲裁庭对未约定仲裁条款的《独家代理授权书》相关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
2. 某意大利公司变更经销权及未交付剩余设备是否构成违约,应否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3. 某科技公司拒付货款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4. 某意大利公司主张的新冠疫情不可抗力抗辩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虽《独家代理授权书》未约定仲裁条款,但其与《采购合同》密切相关,仲裁庭基于双方确认享有管辖权。某意大利公司变更授权不影响《采购合同》履行,但其未交付剩余34台设备构成违约,酌定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30万元及律师费1.6万余元。关于不可抗力,仲裁庭认定某意大利公司未能证明疫情与迟延交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抗辩不成立。关于反请求,某科技公司未付12台设备货款构成违约,裁决其支付货款4.9万余欧元及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补偿某意大利公司律师费6万元及翻译费二千余元。双方其他仲裁请求及反请求均被驳回。
【律师价值】
张晋泽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能力。面对复杂的管辖权异议与不可抗力抗辩,张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成功促使仲裁庭确认对《独家代理授权书》相关争议的管辖权,并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新冠疫情的免责主张。在庭审中,张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将对方的违约行为与客户的预期利益损失建立因果联系,最终为客户争取到30万元的损失赔偿,最大程度维护了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庭审应变策略。
张晋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