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6货款侵占案——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以自首退赔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JXX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盛某,男,1990年1月出生,原系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23年12月,盛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90594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4年3月9日,盛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前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某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盛某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90594元,被害单位出具书面谅解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盛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盛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为其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了本案的关键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受盛某家属委托,担任盛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认为盛某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盛某具有自首情节。 盛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盛某自愿认罪认罚。 盛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第三,盛某已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 盛某在到案当日即全额退赔90594元,被害单位已出具书面谅解书。

第四,盛某系初犯、偶犯。 盛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一时糊涂触犯法律。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对争取不起诉结果至关重要。行为人主动投案、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即便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检察机关仍可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80.0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857分 (优于94.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3小时内

    • 投稿文章

      834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8612 昨日访问量:379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