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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专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证据辩护助林某获不起诉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X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男,42岁,原系XX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级采购经理。侦查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0年期间,林某利用负责供应商管理的职务便利,向投标公司提前透露招标信息,帮助对方中标,并收受两家公司贿赂共计7.2万元。

2024年9月,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林某涉案金额7.2万元刚刚超过立案门槛,但案件证据存在重大争议。

二、辩护过程

辩护人: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经全面阅卷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经详细审阅全案证据,认为本案指控林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指控林某“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不足。 在案证据中,仅有行贿方单方陈述称林某“提前透露了招标信息”,但缺乏招标文件、通讯记录、邮件往来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林某本人始终否认存在提前透露招标信息的行为。

二、指控林某“收受7.2万元贿赂”的证据不足。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7.2万元款项的性质系贿赂款。转账记录显示,该款项发生于多年之前,双方对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林某称系私人借款,行贿方称系贿赂款,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三、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已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后仍未获得足以认定林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林某与行贿方之间的借条、还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部分款项系借款而非贿赂。

三、判决结果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证据不足”型存疑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系统证据审查,精准指出了指控证据的薄弱环节——行贿方单方陈述缺乏客观证据佐证、款项性质存在争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终促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即使存在一定的犯罪嫌疑,但如果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检察机关仍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涉案金额刚刚达到立案门槛的案件,辩护律师更应注重从证据链的完整性入手进行审查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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