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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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纠纷之成功为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保证金及误工损失

发布者:于强强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2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总承包人拖欠分包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未竣工结算为由拒付,实际施工人如何成功追索工程款、返还保证金并主张发包人承担欠付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某置业公司(发包人)与某装饰公司(总承包人)签订《公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承建某地块公区装饰工程,合同价款约911万元。同月,总承包人与某建设公司(实际施工人)签订《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约定将5号地块公区装饰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实际施工人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27万余元。实际施工人按约完成施工,该工程于2022年12月10日经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然而,总承包人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约245万元。实际施工人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总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返还保证金、赔偿误工损失,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总承包人则抗辩称工程未竣工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且其支付款项已超付;发包人则主张其已超付进度款,不应再承担责任。

三、代理思路

于强强律师接受实际施工人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制定了系统的代理策略:

第一,关于工程是否竣工并满足付款条件的问题。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经五方主体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5号地块全部20栋楼已于2022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同时,总承包人提交的12345热线服务工单也反映出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业主使用,足以证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总承包人辩称竣工验收报告系主体结构验收而非装饰装修验收,代理律师指出验收报告中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明确包含“建筑装饰装修”分部验收结论,该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问题。因总承包人拒绝配合结算,代理律师依法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认造价为635万余元,另有争议造价101万余元。代理律师逐一论证:变更造价39944元、超出招标清单工程量260335.12元均系实际施工内容,应当计入总价款。对于总承包人主张扣除13%中介咨询费及1%企业所得税的抗辩,代理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转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总承包人未举证证明其实际产生了中介服务或代缴了相关税费,该约定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关于已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问题。总承包人主张已付款444万余元,其中20笔共计28万余元系其单方支付给第三方或工人,未经实际施工人授权。代理律师援引合同第7条约定“本项目工程款支付必须由本项目乙方授权委托人支付;若甲方违约支付,则甲方承担责任”,主张总承包人未经授权擅自支付的款项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该意见获法院采纳。

第四,关于发包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代理律师依据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主张发包人应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经核算,发包人就5号地块应付款项80%即532万余元,已付520万余元,尚欠11万余元,发包人应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五,关于误工损失的认定问题。代理律师提交了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联系单,证明因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原因导致木工班组8人误工111天的事实,参照劳务工资指导价计算误工损失19万余元,获法院支持。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生效判决认定:总承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224万余元及利息(自2022年12月11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返还履约保证金27万余元;赔偿误工损失19万余元;承担鉴定费16.8万元、保全费3000元及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发包人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11万余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转包)合同纠纷,涉及转包合同效力、工程款结算依据、付款条件成就认定、已付款项效力、发包人责任承担等多个核心法律问题,对实际施工人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关于转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总承包人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实际施工人,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应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本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主张工程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价款请求权。

其二,关于付款条件的认定问题。总承包人及发包人反复以“未结算”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代理律师通过举证竣工验收报告、交付使用证据等,成功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法院最终采纳了工程经竣工验收即满足付款节点的主张,有效防止了发包方以拖延结算为由无限期拒付工程款。

其三,关于未经授权付款的效力问题。总承包人主张的多笔代付工资款,因缺乏实际施工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法院不予认定。这一裁判规则提示施工企业应严格规范付款流程,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付款存在不被认可的法律风险。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须经授权并严格执行,可以有效防范总承包人恶意扣款或超付的风险。

其四,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法院判令发包人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也提醒发包人应审慎履行对总承包人的付款义务,避免因欠付工程款而被判令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责任。

其五,关于诉讼策略的综合运用。本案涉及工程价款、保证金返还、误工损失、优先受偿权、发包人责任、股东连带责任等多个诉求,代理律师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固定工程价款证据,运用工程联系单、监理签字文件等佐证误工事实,分项突破、逐一举证,最终实现了诉讼利益最大化。

综上,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实际施工人在遭遇总承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工程价款证据;在诉讼中充分利用竣工验收报告、交付使用证据等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于未经授权的付款应依法予以否认;同时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责任,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同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和示范意义。


于强强律师,拥有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一直秉持专业,高效,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9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暴力犯罪
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
1341220********98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