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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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南兴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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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检察院撤诉案件

发布者:黄钊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

检察院撤回对胡X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指控,

判处胡X4~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也因之撤回;

胡X获得的10万余元,因案件撤诉而未能被法律认定为非法所得,仍属于其合法财产;

胡X无任何前科劣迹,是一位地道本分的农民,案件的撤诉维护了其名誉的清白。

 


案件简介:

胡X,男,农民,于2019年5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汉中市佛坪县公安刑事拘留,黄钊律师接受被告人胡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同年6月,胡X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胡X恢复人身自由。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8日,佛坪县人民检察院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胡X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法院建议两罪合并量刑4~6年,另指控李X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胡X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从犯)。

本案于2020年3月、4月开庭两次,黄钊律师出庭对被告胡X做无罪辩护,庭审控、辩双方分歧巨大,法庭未当庭判决,宣布择期宣判。承办律师继续与法庭沟通,并先后出具两份书面辩护意见。

9月23日,佛坪县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领取裁定书,并向辩护人邮寄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撤回了对被告人的所有犯罪指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当事人胡X表示接受该裁定,不上诉。



辩护思路总结: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是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所支配,即主观心态上的不法性是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缺之不可,本案中胡X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度的胁迫,即胡X驾驶铲车封堵对方的沙场,虽然辩护人主张该行为本身也不能评价为胁迫,但法庭是否采纳该意见属于重大未知,因此,否定行为人主观心态上的不法性,是案件的关键辩护点,辩护人极力主张胡X所主张并索取到手的钱财属于其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利益的正当性评价涉及到非常复杂的四方纠纷,时间跨度远,辩护人抽去与案件实质上无关的两个利益方,将双方利益纠纷的脉络和关键点清晰地呈现,直指本案所指控的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法庭提供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509号(《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5辑)用于本案做参考,以强调胡X所主张的的12万元并非明显不属于胡X可以占有,该指导案例起到最后一根骆驼草的作用,无罪的天平倾向于当事人,法庭认为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最终公诉机关撤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办案人员耐心听取和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实事求是,坚持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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