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刘某山系刘某慧和刘某涛的婚生子。2005年,刘某慧与被告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放”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高中毕业为止,逾期按每天百分之三加付滞纳金”。但自2013年4月之后,被告刘某涛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付抚养费,因此,原告刘某山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慧委托代理人刘淼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涛支付抚养费54000元并支付滞纳金20000元。
仲裁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山的54000元抚养费诉求,并判决被告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的滞纳金。
律师观点分析
刘淼律师作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为原告争取了完全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