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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谁说了算?

发布者:吕金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2106人看过


生育权谁说了算?

 

赵女士和丈夫陆先生结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一次争吵后,赵女士心灰意冷,便一个人来到医院,将腹中的胎儿打掉了。陆先生发现后,将赵女士告上法庭,认为赵女士的做法损害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她进行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俗话说的好,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而生育子女是家庭的头等大事,当然了,也往往容易引发矛盾。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丈夫的生育权更多地依赖于妻子而完成,妻子为怀孕、分娩要承担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怀孕的母亲在这个过程中不得不承受焦虑、痛苦以及身体上的不适,这是其他人难以体会的。因此,生育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生育的决定权应当赋予女方。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内涵包括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性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其他人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中止妊娠,即当夫妻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女方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出生。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妻子赵女士未经丈夫陆先生同意擅自做了流产手术,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虽然赋予了女性对于生育的决定权,但如果因此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男方可以要求离婚,这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所以,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止妊娠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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