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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是否有效

发布者:吕金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44人看过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是否有效

张先生和何女士是一对夫妇,但婚房的房产证上只写了张先生的名字。后来张先生在何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婚房卖给了赵小姐,而赵小姐从外地刚来,购买房子只是为了居住,并且并不知道这个交易张先生没有征求何女士的意见。在此种情况下,这次房屋交易到底成不成立?

房子是每对夫妻珍贵的财产,也是每个家庭的“避风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则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在此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夫妻之间的平等协商权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的,仅对夫妻两人具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没有理由遵照执行。

就本案而言,婚房如果系婚后购买,虽然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仍属于张先生和何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重大财产的处理应取得一致意见。张先生在何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婚房卖给了赵小姐,而赵小姐不知道这个交易张先生没有征求何女士的意见,加上赵小姐刚从外地来,购买房子只是为了居住,也能反映赵小姐主观上是善意的。赵小姐如果已经支付了房屋合理的对价并且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就应当维护第三人赵小姐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这次房屋交易是成立的。而对其他共有人何女士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的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房屋时,不动产的登记产权人,不一定就是有完全处分权的出卖方,对此买方应当注意其是否可能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居住人或者承租人,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房屋交易中,买房人一般需要审查房产的产权证,卖方的婚姻状况,房屋是否在其婚内购买,如为离异还需要审查离婚时的分割状况,尽可能多了解房屋产权相关情况后,再签署房屋的买卖合同。作为夫妻双方,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夫妻婚后购房最好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就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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