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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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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的风险有多大

发布者:吕金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254人看过


为买房“假离婚”的风险有多大

 

周先生最近遇到一个烦心事:为了取得购买第二套房屋的资格,前段时间,他和妻子陈女士商议决定,两个人假意离婚,之后,以妻子的名义买房,过户后,两个人再“复婚”。但房子过完户后,陈女士却说,既然都离了,也没必要再复婚了!周先生十分伤心,因为这套房子虽然登记的是陈女士一个人的名字,但钱却是两个人共同支付的,他应该怎么办呢?房子真的只属于陈女士一个人吗?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当下很多人为了买房、择校、拆迁甚至逃避债务等原因“假离婚”,抱着侥幸心理以为钻了空子,到头来经济损失巨大甚至人财两空的不在少数。

“假离婚”是市民口头的通俗叫法。事实上,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我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履行了相关程序,就具备法律效力,就是说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哪怕双方之间存在假意离婚,离婚登记也已经实际生效,想要复婚还得看双方是否自愿,如果一方不愿意复婚,那么另一方也没有任何办法。

当然了,办理离婚登记后,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依然系共同共有。关于共有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共有性质不明时,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周先生能够证明与陈女士共同出资购房的,房屋亦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只不过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家庭关系,对房屋的份额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对份额没有约定,按照出资额确定。

 “假离婚表面上能够让少数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隐伏着危机。在婚姻存续内,有的不只是一张结婚证,更昭示着两人是利益生活共同体。婚姻外的利益经不起考量,离婚前所有口头承诺的约定,在人性面前的种种也经不起测试和推敲。

人生如戏,但婚姻不是儿戏,若要婚姻美满,必先敬畏婚姻。婚姻是一棵幼苗,呼唤夫妻一起培土、施肥、浇灌、剪枝,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要考验婚姻,所以“假离婚”都有假戏真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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