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2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合作投资协议,原告按照约定于2012年4月26日、2012年5月02日、2012年5月18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人民币200000元、60000元及20000元,共计人民币280000元。被告收到上述投资款后,于2012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以确认收到上述投资款,并约定欠款期为三年。被告收到上述投资款后,其并未将该笔款项用于投资,也未返还原告。
律师评析: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有四:受有利益、致人损害、受有利益和致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无法律上的原因。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原本口头达成合作投资协议,并明确利益,原告将280000元款项打入被告帐户后,被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未将投资款用于投资,被告获得了利益同时致原告损害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告占有这笔款项没有了法律依据,因此,该笔款项构成了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