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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究竟由谁承担?

发布者:唐荣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958人看过


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究竟由谁承担?

案情:

严某是某派遣公司员工,自2009年1月起被派遣到某能源公司工作。根据派遣协议的约定,能源公司需支付派遣员工的管理费为每人每月100元。能源公司将管理费与社保费一并支付给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工资由能源公司发放。但是,双方未对经济补偿的支付作出相关约定。

2018年4月,能源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开始拖欠派遣员工工资。2018年6月,包括严某在内的13名派遣员工以能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而提出辞职,并要求派遣公司与能源公司连带支付经济补偿。

 

派遣公司认为,未依法支付工资的事实是能源公司造成的,应当由能源公司承担责任;能源公司则认为,派遣公司是法定的用人单位,经济补偿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既然派遣协议中未对经济补偿支付作出约定,理应由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6条进一步规定:

 

劳动者依照该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派遣员工据此辞职,经济补偿由谁承担的问题,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1、“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即派遣公司虽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但是并不实际使用或管理派遣员工,因此,派遣员工应享有的经济补偿,应当由用工方承担。

 

2、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由派遣公司承担。

 

  1. 连带责任原则,即当派遣员工因经济补偿问题提请仲裁申请后,派遣方和用工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人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究竟由谁承担,应当按照“有约定按约定履行,没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原因,以及派遣方和用工方的过错情况”的原则来确定。

     

     

    经济补偿的支付要遵循协议约定优先原则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由谁支付的问题,属于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因此,按照意思自治以及约定优先的原则,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应当由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人来承担。

     

    如果派遣协议未作出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原因以及派遣方和用工方的过错情况确定由谁承担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工方基于派遣员工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期满不能上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期满、用工单位主体灭失,从而将派遣员工退还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据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工方的特定违法行为致使派遣员工提出辞职的,经济补偿应当由用工单位来承担。

     

    但是,如果是派遣公司违法导致协议解除或终止,派遣单位主体灭失、派遣公司违法导致派遣员工辞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由派遣方来承担。

    而且,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济补偿一律由派遣方承担,有违公平原则。客观地看,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合作时,一般会收取管理费和社会保险费,也可在有约定的前提下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因此,用工单位向派遣公司支付的合作费用中,是不包括经济补偿这项尚未发生的费用的。

     

    假如一个派遣员工的工资每月为4000元,工作一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将是4000元。而派遣公司每年每人收取的管理费一般情况下都远远少于这个数字。这种情况下,让派遣公司去承担经济补偿显然不公平。

     

    追究连带责任,还要遵循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是“单向”连带,而不是“双向”连带。只有用工方违法导致派遣员工受到损害的,派遣方要连带赔偿。但是派遣公司违法导致派遣员工利益受损的,用工方并不连带赔偿。

     

    结论:

     

    本案中,造成派遣员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责任在用工方,因此派遣员工因拖欠工资而辞职,由此产生的经济补偿,理应由用工方承担。当然,用工方拒绝承担或无力承担的,派遣公司作为法定的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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