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立鹏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侵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可认定为买受人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发布者:袁立鹏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3日|分类:期货交易 |167人看过


1、以抵账方式进行的房屋交易中,可以认定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给付房屋全部购房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情形上存在交叉,即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即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以上内容由袁立鹏律师提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