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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21条裁判规则

发布者:袁立鹏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3日|分类:公司法 |448人看过


1. 股东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股东承担,证明必须提供出资凭证或产权转移凭证

2.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除逃避债务外,不能要求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3. 虽然有股东会决议同意退还投资款,但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属抽逃出资
4. 虽然撤回投资,但符合股东之间有关投资约定的,不属于抽逃出资
5. 已届出资期限未缴纳出资,转让股权的,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6. 股东应当在出资范围内,对符合破产情形却不申请破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 股东向公司打款的金额远超于其从公司转款金额,不能证明抽逃出资
8. 公司判决解散的,股东有立即缴纳出资的义务
9.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更改出资期限的,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10. 仅有打款给股东记录,未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或增资协议的,不能认定为投资款
12. 股东替公司付款的行为,即使真实,也不能抵消出资义务
13. 公司章程与年报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年报公示信息中的出资期限为准
14. 目标公司提前清算破产,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时间不能实现,判决提前回购条件成立
15. 股东之间约定利润分配资金优先用于出资,能否抵销出资义务
16. 股东之间约定放弃追究出资责任,是否有效
17. 股东不得以对公司享有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18. 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债权债务的,转出资金偿还借款的行为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19. 显名股东违约转让股权的,赔偿实际投资人全部投资款及损失
20. 向公司出借款项资金支持,并不能免除或降低股东的出资义务
21. 公司提供花费清单,不构成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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