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7月5日,被告丁某某驾驶货车与原告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某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丁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现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2015年11月12日,本人接受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发现了几个重要的点:
1、原告李某某的受伤程度达不到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十级,是否意味着他不能得到赔偿?
2、原告的工资收入证明仅仅只有单位的盖章,能否作为误工费的定案依据?
3、被告丁某某驾驶的车辆系某某市某某公司所有,可否将某某市某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4、该车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里面能否承担赔偿?
本人详细的解答了原告的疑惑,对于原告所担忧的情形都进行了分析,也要求原告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本、出院记录、病假条、交强险投保单等相关证据,将这些证据一一罗列。向某某市某某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被告丁某某出庭应诉、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缺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缺席。案子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李某某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仲裁结果
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李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180.33元。
律师观点分析
处理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交通事故的心得:
1、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非达不到伤残等级,受害人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我们仍然是可以向致害人主张的。
2、在原告工作是现金发放,也无银行明细证明具体工资的情况下,原告如何主张误工费,主要是让原告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但是数额较高并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3、对于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应当尽快查明车子的使用人是谁,所有人是谁,交强险投保的是谁。理清思路,查找相关法条,尽量多个被告,以避免某些被告并无能力清偿的可能性
4、据理力争,争取最大利益化。
以上是我的心得体会,望读者能留有评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