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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资建房出租后,对方不给自己分租金了怎么办?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6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起诉支付租金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两个好朋友多年前合资建房(宅基地房),约好建好后由被告管理出租,每月分原告租金。几年后被告不给原告租金了,称两人不是合资建房关系,是借款关系,且借款已经通过每月支付的租金还清了,以后不用再还了。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判决被告继续分租金给原告。

判决书节选: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租金收益分配关系及余某是否应按该协议,分配50%的租金收益给刘某。本案刘某一审提交了《建房协议》、3张电汇凭证、收款明细及《抽签》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合资合建房屋关系,其对建设房屋所支出的费用,及按房屋建成后,就案涉房屋的分割使用问题进行的抽签结果,双方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使用分配等事实。结合刘某提交的房租结数,以及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的事实,余某确将2002年至2014年期间的全部租金收益的一半支付给刘某,法院认定该事实亦可印证刘某有关租金收益分配的主张并无不妥。另,虽然余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对《建房协议》及收款明细中余某的签名的真实性暂不予确认,但其经法院告知后在期限内不予回复,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或申请对上述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余某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及以案涉房屋的租金收益清偿所欠刘某的款项,但余某对其主张的借款关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借款本金高达20多万元,余某表示双方未曾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等,显然与日常生活常理不符。况且,双方依《抽签》结果对案涉房屋进行分配使用的事实显然与刘某所述其与余某合作建设案涉房屋的主张相符,而与余某所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相悖。因本案刘某提交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优于余某提交的证据,法院对刘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如上所述,余某确将2002年至2014年期间的全部租金收益的一半支付给刘某,与刘某陈述双方合资合建成房屋的一楼、二楼、三楼由余某出租管理,所得租金收益双方各占一半相印证,故刘某所述双方之间存在的租金收益分配协议可予采信,该租金收益分配协议属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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