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后,能直接起诉确认房产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即使有出资,也是享有股东权益,不直接享有物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东某公司对涉案某大楼物业是否享有25%的所有权。永某公司以东某公司曾与凌某公司达成合作开发涉案某大楼项目的合意,且东某公司已对该项目实际投资17463万元,而东某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东某公司对涉案物业享有25%的所有权,但永某公司提交的2013年2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2013年11月1日的《确认函》、《股东回款情况表》及2016年10月19日的《股东决议》等文件并不足以充分证明东某公司与凌某公司就合作开发涉案物业达成合意,也不足以充分证明东某公司已向凌某公司实际投入开发资金。退一步讲,即使依据前述文件可认定东某公司与凌某公司已就东某公司向涉案物业进行投资并据此可获得相应的收益达成一致,前述文件确定东某公司可获得的收益也仅指向凌某公司的股东权益而非涉案物业的所有权。而在凌某公司损益未经全面清算的情况下,其持有的资产本身并不当然等同于凌某公司的股东权益。据此,永某公司以东某公司股东身份诉请确认东某公司对涉案物业享有25%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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