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管离职后投资经营类似的公司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违反。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合作人的嫂子属于其近亲属人员,而合同约定合作人离职后2年内极其近亲属均不得从事竞争关系活动。认定合作人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不竞争”条款构成违约,本院认为,青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品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山东金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上均存在与天津品某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情况,显然存在会与天津品某公司产生竞争关系的可能,按照《投资协议》《转让协议》的约定,李某、王某2(为李某胞兄李某某的配偶)等均属于受“不竞争义务”约束的近亲属人员范围,李某、王某2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投资与天津品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多家公司实体,在未经品某控股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为该等公司实体提供服务,同时聘用谢某、梁某等关键员工为该等公司工作,违反了《投资协议》第8.4条“不竞争”条款的约定。综上,李某的行为违反“不竞争义务”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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