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被审计单位应提供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必要会计资料并保证真实性才能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审计。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收取和支付公司款项,会计师事务所回函称必须将公司的全部公账及该实际控制人的私账一起审计,才能进行股权价值的审计。
判决书节选:
广东诚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对司法审计的回复意见》,内容为:为了较为客观地反映交易标的公司的净资产,需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核实企业全部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并在清产核资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从而客观地反映股权的价值,以此作为股东股权转让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在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资料完整性的情况下,专项审计具有可操作性。被审计单位应提供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必要会计资料,并针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声明。“从来函内容反映现可以提供的用于审计的资料中有一项为公司于基准日前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另一股东)的私人银行账号流水(公司大部分的货款及费用支出都是从该股东的私人账号进出),因此我们初步判断该公司除对公套账(即外账)外,还存在公司体外循环资金,如欲完整、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需将对公套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另一股东)的账户一并列入审计范围,且被审计单位应先将该账户涉及的每一笔资金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应完整、真实地进行会计登记造册,并汇总合并入对公账套,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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