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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餐饮加盟合同解除纠纷律师 没提供任何服务一定能全退吗

2020-06-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280人看过举报


广州加盟后没提供任何服务一定能全退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看哪里的法院判决,如是广州白云区法院一般判决全退,如是外地法院则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是北京法院审理的,加盟商王某向南京珍某公司缴纳了3万元,向北京珍某公司缴纳了11万元,加盟4个月后起诉退款,未开店,未提供任任何,北京法院认定王某自己也有过错,判决北京珍某公司退2万,北京珍某公司退11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王某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王某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为南京珍某公司、北京珍某公司未尽信息披露义务。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特许人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南京珍某公司、北京珍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鉴于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情况等信息,系被特许人在决定是否投资特许人的特许经营项目、是否选择特许人的经营模式的必要信息,南京珍某公司、北京珍某公司并未妥善披露经营信息足以影响到王某的决策、选择,王某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涉案协议。

关于南京珍某公司、北京珍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涉案合同款。《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南京珍某公司、北京珍某公司未向王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王某未实际使用许可的品牌资源开店,未参加培训,亦未收取代理佣金。另,王某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便贸然签约,未尽到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且在涉案协议订立后四个月左右才向法院起诉明确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系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综合考量各自的过错程度及涉案协议的履行情况,酌定南京珍某公司向王某返还20000,北京珍某公司向王某返还80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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