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专业房产继承案件律师 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吗

2020-06-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412人看过举报


广州房产继承人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法院一般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处理房屋,出价高的得房子,出价低的得补偿款,并配合办理过户。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梁某丙与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已经确定,是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权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不得分割涉案房屋,梁某丙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未能就分割方式达成协议,且由于双方所占房屋份额比例悬殊,进行实物分割不具可操作性,故本案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处理较为妥当,因双方均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双方应当通过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梁某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均认可涉案房屋评估价109200,现梁某丙愿意出价150000,已高于评估价格,而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拒绝出价,因此涉案房屋应由梁某丙取得,梁某丙应补偿16406.25元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47395

  • 昨日访问量

    31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