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继承人可以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法院一般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处理房屋,出价高的得房子,出价低的得补偿款,并配合办理过户。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梁某丙与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已经确定,是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权人,由于双方并未约定不得分割涉案房屋,梁某丙作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梁某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未能就分割方式达成协议,且由于双方所占房屋份额比例悬殊,进行实物分割不具可操作性,故本案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处理较为妥当,因双方均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双方应当通过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梁某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均认可涉案房屋评估价109200元,现梁某丙愿意出价150000元,已高于评估价格,而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拒绝出价,因此涉案房屋应由梁某丙取得,梁某丙应补偿16406.25元给黄某乙、梁某甲、梁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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