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关键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如果诉讼请求涉及到了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如返还房屋等,则需要行政处理前置,如只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支付土地使用费等,则不需要行政处理前置。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合同效力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案涉《合作合同》约定,新某村委会将案涉地块出租给钧某公司建设高等级商铺对外出租,该合同目的系用于建设商铺,即用于非农建设。而经法院向国土规划部门调查核实,案涉地块利用现状虽为建设用地,但该地块未曾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即该地块未被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为建设用地使用,因此《合作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合作合同》无效,钧某公司将案涉地块转租给弘某公司而签署的《场地使用协议》亦属无效,至于《场地使用协议》无效是否损害到了弘某公司的根本利益则与本案处理无关。
关于本案是否要行政机关前置处理的问题。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但本案中现新某经济联合社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合同效力以及要求钧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利息,不涉及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无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法院予以实体审查处理。本院对新某经济联合社要求确认《合作合同》和《场地使用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