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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标租赁集体土地后,发现面积与约定不符能解除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503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承租人承租集体土地后发现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如自己没有过错,可要求经济社赔偿全部损失。如自己也有过错,则可以要求经济社赔偿部分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中标后发现土地面积因涉及规划道路及建筑退缩等原因,少了1000平方米左右,于是承租人拒绝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退还押金,已使用部分土地仍要交租金,其他建筑损失待行政处理前置确定后再另案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姜某于2014123日通过招投标方式竞得石某村经济社所有的涉案地块的经营使用权,双方签署了《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该成交确认书确认姜某竞得涉案地块经营使用权的相关事项,并要求竞得人应当于2015110日前持本成交确认书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竞得资格,该成交确认书即为中标通知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的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属于要约。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则为承诺,表明招标人同意按照投标文件的条件与中标人建立合同关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现石某村经济社、姜某均确认双方至今仍未就涉案地块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远超出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签订租赁合同期限。姜某认为石某村所交付的土地未达到中标确认书约定的7248平方米,其不愿意按原标准缴交租金,双方也未能协商一致,姜某要求解除双方在2014123日《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中所成立的合同关系,该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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