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受理,即便受理,经审查查明没有证后,也会驳回起诉。所以对于买家来说,这种结果更有利一些,法院不处理。如果是有证的,法院一定是判合同无效要返还房屋和宅基地的。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卖家)与季某(买家)签订《屋地转让合同书》,约定郭某将广州市增城区某号的土地面积约120平方米转让给季某。黎某(郭某妻子)主张郭某在转让时未取得家人同意,私自与季某签订《屋地转让合同书》是无效的。另季某在村内已有宅基地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号的土地没有办理产权证明,也没取得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显然涉案土地使用权是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涉案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审核、批准,核发证书。黎某与郭某、季某之间就履行《屋地转让合同书》产生的争议应待人民政府处理后再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回黎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