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64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受理,即便受理,经审查查明没有证后,也会驳回起诉。所以对于买家来说,这种结果更有利一些,法院不处理。如果是有证的,法院一定是判合同无效要返还房屋和宅基地的。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卖家)与季某(买家)签订《屋地转让合同书》,约定郭某将广州市增城区某号的土地面积约120平方米转让给季某。黎某(郭某妻子)主张郭某在转让时未取得家人同意,私自与季某签订《屋地转让合同书》是无效的。另季某在村内已有宅基地房屋,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号的土地没有办理产权证明,也没取得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显然涉案土地使用权是不明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涉案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审核、批准,核发证书。黎某与郭某、季某之间就履行《屋地转让合同书》产生的争议应待人民政府处理后再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一审法院裁定回黎某的起诉。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16612

  • 昨日访问量

    260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