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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商品房预售合同律师 违约金过高过低处理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人看过举报


广州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先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立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0.05%,后又在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最高总房款的1%。最终法院认定该违约金过低,调整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新某公司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二款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责任进行了变更及限制,即新某公司依据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总房价款的1%。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符合交楼条件后,新某公司亦通过送达《关于再次督促收楼的通知书》通知黄某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办理收楼手续,现黄某确认其于2018620日收到上述通知,故逾期交楼违约金应截止至该日止。黄某收到收楼通知后,未能及时办理收楼手续,亦未有证据证明新某公司拒绝交付涉案房屋,故黄某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其要求违约金计算至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补充协议约定不论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将违约金总额限定为不超过总房价款的1%,该约定虽然有效,但明显有失公允且违反公平原则。黄某要求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楼之日止,且不以总房价款的1%为限,系属于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调整。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的规定,综合黄某因新某公司迟延交房所受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原审法院酌情将迟延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故新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自逾期之日(20171231日)起至201862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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