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兄妹共同出资购房,有人反悔不承认了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共同出资购房,起诉要求确认产权份额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兄妹一起出资买房给母亲居住,母亲去世后,房产也增值不少,登记名字的一方就不承认共同购房了,后经诉讼后,法院判决出资的三兄妹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朱妹主张,朱妹、朱哥系兄妹关系,共有五兄弟姐妹;当时朱妹、朱哥商量,由三个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兄妹一起出资购买涉讼房屋给母亲居住;所以朱妹交付了15万元给朱哥购买涉讼房屋,朱哥也亲笔书写涉讼房屋三分之一产权归其所有;而朱妹一直在香港生活,朱哥在广州生活,所以购房的手续都是由朱哥办理;2007年,母亲过世;2009年时其提出要求看房产证等资料时遭到朱哥拒绝,直至2016年朱妹再次和朱哥商量,但仍遭到朱哥拒绝,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朱哥于2001年8月20日开具的《收条》载明了朱妹向其交付的15万元款项性质及用途,明确朱妹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占有三分之一的产权。朱哥辩称该15万元系借款,提供了朱妹于2007年10月31日手书收款字据为证。朱妹虽确认收到朱哥2005年5月30日交付的8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31日交付的18000美元,但并无明确该款项用途。朱哥仅凭该字据主张上述两笔款项系其向朱妹偿还前述用于购房的15万元借款理据不足。相反,朱妹提供的证据却显示朱哥于2005年5月30日手书确认寄存83000元人民币在朱妹处,而双方亦当庭确认该83000元与朱哥持有的朱妹手书字据所载8万元系同一笔款项,由此可见,该83000元并非朱哥的还款,而是其寄存之款。至于寄存目的,朱妹也作出了合理解释即朱哥委托其投资理财之用。虽然朱哥对朱妹就交付15万元的时间、方式表述前后不一提出质疑,但是朱哥收到15万元款项的事实毋庸置疑,而朱妹亦明确认可朱某1的证词。本案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朱哥主观上质疑证人证言的客观性,但不能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故此,朱妹提供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与朱哥之间合资购房的事实。朱哥主张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判决不予支持。在朱哥无充分有力的证据推翻其亲笔出具的《收条》的内容的情况下,基于朱哥、朱妹以及本案各证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本院有理由相信朱哥出具的《收条》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接收朱妹的15万元系为了合资购房给母亲居住并确认朱妹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判决登记于朱哥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路××街×号×房的33.33%产权份额归朱妹环所有。
101人看过公司能起诉要求主播继续直播吗?
96人看过一般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100人看过遗嘱里写明房产不能随意出售,继承人还能起诉分
55人看过白云区房产确权诉讼 起诉房屋使用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