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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宅基地房继承诉讼律师 推倒重建房继承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4人看过举报


广州宅基地房被推倒重建了,继承人还能要求继承房产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即便是继承人对旧的房屋享有解除权,但房屋被拆除重建后,旧的房屋已经不存在,不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新建的宅基地房。

案情介绍:夫妻两人生育两个儿子,父亲去世后,母亲与大儿子签订《见证书》,将房产份额全部转给大儿子。大儿子后推倒房产进行了重建。小儿子去世后,小儿子的老婆起诉到法院,认为宅基地房属于父母的共有房产,母亲无权一人决定全部转给大儿子,于是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法院最终以房产已消灭,不属于遗产范围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诉请。

判决书节选:

林某主张《见证书》仅有卫某和丘某的签名,损害了其作为继承人对位于涉案房屋享有某房屋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本身不能发生继承,继承人只能对其上盖的房屋本身进行继承。而根据(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某房屋于1984年首次新建平房,于19996月推倒改建称3.5称框架结构楼房。林某并无提供证据推翻这一事实,原审法院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于涉案宅基地房屋的原上盖物已经灭失,且已由卫某在原址上修建了新的上盖物,故该上盖物不属于卫某某的遗产范围。(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涉及的为卫某在涉案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使用权的问题,该判决并未损害林某的民事权益。因此,林某主张《见证书》损害了权益,依此请求撤销(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要求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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