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加建部分如何继承?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证明加建部分是由谁建的,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自己有份加建建房的话,则无权分割加建部分,加建部分由产权登记人享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兄长李某一生前持有的穗萝字第××号宅基地证项下的房屋位于××街四巷3号,原、被告均确认该宅基地证中所记载的57.42平方米面积系李某二和李某一父母所遗留的房屋,依法可由李某二和李某一兄妹共同继承。穗萝字第××号宅基地证项下另有33.15平方米的加建部分由谁建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原告主张由其与李某一共同打泥砖加建,被告方则主张由李某一夫妻婚后加建,与原告无关,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加建部分的建造时间为1970-1971年间,虽有证人李某桂的证言印证建造时间,但被告方对李某桂的证词不予确认,而另一证人李某海证实加建部分系由李某一婚后且生育了小孩才建造,故证人证言部分对加建部分的建筑时间陈述不一致,且1970、1971年间原告尚未成年,仅有13、14岁,并无完全劳动能力,其主张当时即有能力参与建筑房屋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故对于原告主张加建部分由其与李某一共同完成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加建部分的产权由权属登记部门确认的使用人为准。综上原告仅可主张继承父母遗留部分57.42平方米房屋的一半,另一半由李某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告方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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