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持有49%的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股份,并在该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参与公司管理工作。工作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口头承诺我每月工资3200元,年底一次性支付。后来,公司与我签署《退股协议书》,因不再担任经理,我要求公司支付拖欠1年多的工资41600元。公司却以我是公司大股东只参加年底分红,而不支付工资。请问,公司参股股东可享受工资待遇吗?
律师解答:你的出资是作为公司的原始经营资本,而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你,也就是说,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属于该公司的合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尽管你被任命为经理一职,负责一定的业务工作,但是,该公司的经营权不属于你。你虽然是公司股东,但同时又以劳动者身份进入公司,为公司提供具体劳动。你在该公司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员工,具有双重身份。你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内容对应的是“员工”身份,而不是“股东”身份,你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公司的股东以劳动者身份进入公司任职、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你与该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应当享受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者权利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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