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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中,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增值损失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说能否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增值损失,我的回答都是:法院一般不支持增值损失。这时当事人振振有词,称在网上看到哪个哪个判决都支持赔偿上百万的增值损失了。对此,我想说:网上各种各样的外省判决都有,但对我们广州地区的案件仅具有参考性,不具有决定性,至少目前,广州地区法院一般还是不支持增值损失赔偿的,当然如果房屋增值较大,法院可能会判决在约定的违约金之外再另行支付部分赔偿,但也远远达不到增值损失的金额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判决违约方赔偿合同约定的10%房价的违约金23万,另外再酌情赔偿17万,而没有支持守约方的90万增值损失的赔偿诉请。

判决书节选:

鉴于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经判令解除,李某(买家)主张张某(卖家)返还定金20万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没收定金20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主张张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z款利率标准自201736日起支付定金20万元的利息、按照房屋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23万元及按照房屋现值赔偿差额损失90万元的诉请,综合考虑诉涉交易的进行程度、张某的过错程度、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变动情况,法院判令张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23万元,并酌定张某向李某赔偿损失17万元,对李某主张的定金利息及损失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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