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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以共有人不知情不履行合同可行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2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如果房屋共有人真的不知情,不同意卖房,可以起诉撤销合同。但如果买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共有人是知情且同意的,则可能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违法可能承担巨额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李某主张刘某与敖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刘某没有处分权,合同无效,而敖某主张刘某出售涉案房屋时李某是知道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且出具微信及电话记录予以证实。根据电话记录显示,李某在与敖某的通话中并未提出刘某未经其许可、没有处分权而不同意履行合同,且其陈述实际于20173月十几号和刘某一起去交契税交资料以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只是以涉案房屋产权证未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现时价格重新签订合同。为此,从李某前述行为来看,本案敖某已举证证明李某知道刘某与敖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事实,且未表示反对。故,一审法院认定敖某有理由相信刘某签订合同行为是其与李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无不妥,对李某主张本案刘某与李某所签订合同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况且,根据刘某与敖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有关案涉房屋房产证在201771日之前不能正常办理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约定,买方敖某享有是否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在敖某不选择解除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刘某、李某并不能以此拒绝履行。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敖某代被告刘某、李某清偿欠第三人某银行的债务;二、原告敖某代被告刘某、李某清偿欠第三人某银行的债务后十日内,被告刘某、李某、第三人某中介有限公司、某银行协助原告敖某办理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屋的涂销抵押手续;三、上述涂销抵押手续办理后十日内,原告敖某向被告刘某、李某支付余下房款(1568000元扣减130000元定金及上述判决第一项代被告刘某、李某向第三人某银行的债务),被告刘某、李某协助原告敖某办理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某、李某向原告敖某赔偿律师费70000元;五、驳回原告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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