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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精装修房的装修标准如z何确定?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96人看过举报

朱某与开发商签订精装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交房前,朱某发现所购房屋存在门面划痕、地砖裂缝、地板色差、墙纸胶痕、吊顶毛糙等影响居住的问题,遂要求开发商整改。由于开发商迟迟未整改完毕,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约交付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认为涉案房屋是符合交付条件的,朱某以一般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才无法办理交付手续,并不存在逾期交房情况。未交房责任在于朱某,开发商不应承担逾期交房及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开发商按合同载明的地址向朱某送达了交付通知书。朱某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依据不足,其主张逾期交房损失及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不过,由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依据合同约定,开发商负有相应的保修义务,应及时维修涉案房屋,并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以减少损失。如未及时对房屋进行有效维修,导致房屋长期无法使用处于空置状态,理应对因房屋空置无法使用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相应的空置期租金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朱某损失,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精装修房的装修标准如z何确定?

为有效预防纠纷、避免诉累,我们对商品房买卖双方作出以下提醒:首先,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相应的装修标准;其次,开发商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加强施工管理,保证装修品质,而业主针对不同的装修质量问题,维权时亦应区别对待,对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买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就其他一般质量瑕疵问题,开发商负有保修义务,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否则亦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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