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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起诉解除合同能赢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3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法院一般不支持,但不排除例外,比如白云区法院就曾以不符合这个条件为由判决解除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王某是否有权解除涉案合同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根据前述规定,特许人自身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情况属于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之一,而且该信息直接影响被特许人对特许人资质、经营实力、加盟项目前景以及加盟目的能否实现的判断和认知。由此可见,是否具备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特许人成熟经营模式的直观量化体现,该条件是否具备足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经营模式成熟与否的判断,进而对被特许人决定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产生影响。本案中,不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向王某披露其是否符合“两店一年”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支持王某解除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不某公司虽上诉主张不能因其未提供任何一项信息内容就行使解除权,但本案中其未披露的信息关系到特许经营合同能否订立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故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不某公司上诉所提其已履行了选址义务,故合同不应解除的主张,经查,王某并未利用不某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进行实际经营,而且不某公司为选址而支出的费用于一审返还款项的数额中业已得到扣除,故本院对不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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