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能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可能属于合伙纠纷,可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实在是哪边都不太属于的话,认定为合同纠纷是最保险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协议约定张某投资某公司后,未满一年提出退股的,则公司按投资额60%的标准回购。一审法院认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法院认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点(本金不能全部返还),但也不符合股东纠纷(未约定登记为股东)和合伙纠纷(未约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最终改定为合同纠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从而认定本案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本案中,
首先,案涉《协议书》第十条第1款约定“乙方成为合伙人后拟退出其投资份额的,可在入股后第二个月向甲方提出退股申请,甲方承诺按股权金额的60%以现金方式无条件回购”? 可见,张某若在入股后未满一年向未某公司申请退股,未某公司仅按股权金额的60%进行回购,并不符合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须向贷款人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形?
其次,案涉《协议书》第九条规定,分红也是在餐厅产生利润后才能按一定条件进行分配?故分红也不是固定的,不符合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的情形?
再次,案涉《协议书》约定张某对项目的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故与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对出借款项后用于经营的经营情况无须了解的情形不符?
因此,一审法院将案涉《协议书》定性为民间借贷,有失偏颇,本院予以纠正?但由于案涉《协议书》中约定投资人即张某对案涉项目不实际参与经营,故也不符合“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合同的性质? 因此,本院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一审法院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