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借款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但借款本金也要归还,只是利息可以不计。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某想买房,但首付款都没有。开发商表示可以安排第三人向陈某借款。于是开发商安排了原某向陈某转账147000元,陈某收到款项后支付了首付款。后陈某与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某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借款是各方恶意串通促成陈某欺骗银行发放房贷,破坏金融秩序,损害国家的利益的行为,借款协议为无效合同。判决陈某返还款项147000元,不必支付利息,但需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陈某向原某借款147000元,有借款协议、某银行电子回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据本院诉讼档案反映原某向包括本案被告陈某在内的多名自然人出借资金,从表面上看,这些借款是免息的、非营业性的,但一个自然人长期向不认识的非特定个人投资置业提供免息借款,而且数额巨大,这些现象显然有违常理,从原某仅为购买英德市某商品房的客户提供免息借款看,原某的借款与英德市某商品房的销售必然存在某种利益输送,故原某出借款项存在营利性,原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案涉的借款合同无效? 而且,陈某向英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产需要向银行贷款,不足资金支付首付款,英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排原某借款147000元给陈某支付首付款?原某与陈某并不认识,按常理不可能免息借款给陈某,原某为促成房产交易,由英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排其无息借款给陈某支付首付款,应视同英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安排原某无息借款给陈某支付首付款,人为造就陈某足额支付首付款的贷款条件成就,欺骗银行向陈某发放购买英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贷款,原某与陈某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协议,促成陈某欺骗银行发放房贷,破坏金融秩序,损害国家的利益,借款协议应确认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案涉的借款合同无效,陈某从原某借得的147000元,应予返还,原某所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可按如下方法计算占用资金的利息: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