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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324讲: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能否主张他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2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一般可由居委会及经济社查明产权人,并出具产权证明。另外,旧村改造前,都会对全改造范围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并测量如果当时对权属登记有异议的,要及时提出来。如果当时不提,等到确定的权属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了,再来提别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除非有确切的证据,否则法院都是不支持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广州市黄埔区某栋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宅基地房,不仅没有宅基地证,更是在村委、经济社及街道办都没有权属登记。后旧村改造,居委会及经济社经过调查后出具证明,证明房屋是孔某的,现由孔某的儿子和侄子受让。最终,该地块核实权利人为孔某所有,旧村改造前权属登记期间,无其他人对空地的权利进行主张最终由孔某的儿子与孔某的侄子二人一起与地产公司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孔某9起诉确认孔儿子、孔侄子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居委会及经济社已出具产权证明,且权属人公示期间无人提异议,另外,孔某9自己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属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孔某9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孔某9等五人主张的孔儿孔侄子大某公司某居委会共同签署的《旧村改造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是否应予以支持的问题?院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本案证据可知,大某公司为政府批准的社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其有权与各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9724日由广东省测绘技术公司作出的房产查丈图载明的权属人为孔儿孔侄子?在案涉房屋没有办理宅基证等权属登记的情况下,某合作社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房产查丈原图是有效能证明案涉房屋权属情况的证据,该《关系证明》以及房屋查丈原图均载明的案涉地块为孔某大某公司依据该《关系证明》以及房屋查丈原图与孔某的儿子孔儿、侄子孔侄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孔某9等五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孔侄子孔儿大某公司某居委会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其次,涉案地块未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孔某9等五人主张其是案涉房屋的真正权属人,应当提交有利的证据证明,但孔某9等五人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普查登记表以及存根无法体现案涉地块的权属,且普查登记表载明的宅基地房屋面积为63.6平方米,与朱20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面积相近,但并未包括案涉36.7920平方米空地? 孔某9等五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未经相关部门确认,《证人证言》在打印的内容上签名,无法证明其主张? 故孔某9等五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有效证为孔某根为案涉房屋的真正权属人?

    最后,旧村改造涉及的是全体村民的利益,而进行房屋查丈、测量是旧村改造的重要环节,必须经过公示告知全体村民,某居委会经联社已在2011年对案涉地块所在的旧村项目进行摸查、上门测量、查丈并对测量结果进行了公示,孔某根的其他房屋也在旧村改造范围内,孔某根需要进行测量的房屋未包括案涉地块,孔某需要测量的房屋包括案涉地块,在此期间未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故院对孔某9等五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无法证明孔某根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属人,其提起诉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孔侄子孔儿大某公司某居委会共同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确认案涉地块的拆迁权益归孔某根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孔某9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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