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协议有效,房子归协议约定的产权人。但产权人只能起诉过户,不能在不过户的情况下直接起诉确权,否则会造成房产登记与实际产权人不符的情况产生,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如下面这个案件,同事魏某和夏某合伙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后二人签订协议,夏某买下魏某的份额,但夏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未付完。后魏某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享有一半产权,夏某反诉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全部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初已签订协议约定夏某买下魏某的份额,协议有效,房产应归夏某一人所有。但夏某仅能在付清购房款后起诉过户,不能起诉确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系由当时作为同事的魏某、夏某二人于2001年共同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总价393283元,其中310000元由二人于同年共同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2006年12月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魏某、夏某二人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现魏某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产权份额,夏某则主张涉案房屋产权归其一人所有?本案为登记产权人内部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按查明的事实,从双方约定看?2002年2月28日魏某、夏某签订《协议书》,双方就涉案房屋的已发生款项结算、租金结算、魏某搬离房屋时间、后续供楼款由谁支付及产权归属作出约定?通观整个协议,双方对房屋相关款项进行结算、魏某退出涉案房屋、后续供楼款由夏某负责及涉案房屋产权归夏某一人所有的约定是清晰明确的,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然而,虽然双方已签署涉案《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权利的内部归属,但根据《民法典》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现涉案房屋仍登记在魏某和夏某名下,故在涉案房屋未变更登记前,夏某诉请确认涉案房屋为其单独所有,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产权变更登记、《协议书》约定的余款给付等,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