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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第73讲:司法审计的结果法院一定会采纳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8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一般来说是会采纳的,但如法院认为审计结果不完善,也可以决定不采纳。司法审计和评估报告等本质上都是证据的一种,即鉴定意见,法院有权根据案情确定是否采纳,并不是说必须采纳。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司法审计的结果不足以认定合伙财产,决定不采纳。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莫某应当向程某退还的合伙剩余财产金额如何确定,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法院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经由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书,但从审计意见书对于审计过程、审计资料、问题说明等多方面内容的记载来看,审计意见书所作出的鉴证意见不足以作为认定可分配剩余合伙财产的直接依据且无法通过补充审计予以完善? 理由如下:

    1.在审计过程中各方均没有提供财务账册、经营期间的收入和日常费用收支单据? 审计机构仅是依据现金日记账、存折流水清单记录进行汇总统计? 基于此,相当部分的收入和费用均未纳入审计意见书范畴?

    2.审计意见书虽根据收支汇总计算出收支差额,但审计机构明确该“收支差额”并非“财务意义上的利润”? 莫某在本案中称其对于合伙项目存在购买商铺、向案外人贷款用于合伙经营等巨额支出,但在审计过程中均未见相关支出、到账记录?

    3.莫某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债务金额未列入合伙支出范畴,但其在审计过程中并未能够提供完整资料确定实际履行金额?

    4.涉案各方合伙经营的业务为商铺租售,但对于18套库存商铺的租售价值在本次审计中未予列明,亦未计入合伙收入? 莫某称商铺已作整体抵押查封,该部分重大合伙财产价值无法予以评估作价? 莫某、向某在审计过程中不能提交规范的财务资料,补充审计工作无法推进完成?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当事人的陈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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