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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92讲:已经分家析产的宅基地房,谁有权签征收补偿协议?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3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分到房屋的人才有权签征收补偿协议,宅基地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无权签协议。宅基地房分家析产是很普遍的事,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当年分家析产已经分给了二儿子。后面二儿子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父亲起诉拆迁人侵犯自己财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使用权属于二儿子,判决驳回父亲要求拆迁人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父主张经济联合社、拆迁公司就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本院认为,虽然张父提交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其为案涉房屋登记的共同共有人及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张父的子女张二儿、张某3、张某1、张某4等人在审均确认,张父家庭于1994年进行了分家,将案涉房屋分配给张二儿;此后,案涉房屋一直由张二儿实际居住,母亲张母跟随张二儿共同生活?基于上述分家方式符合当时农村的风俗习惯,且案涉房屋的二层为张二儿加建,经济联合社选择与张二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当?张父主张经济联合社、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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