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房第7讲:宅基地房首次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0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首次登记需提供以下4项材料:

1、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认定为合法使用的证明

3、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

4、房屋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附图等。

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向广州规资局发函询问宅基地房首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规资局就进行了回复,以下是判决书节选:

本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函了解目前广州市某区宅基地(房屋)是否能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如办理过户需要何种手续。该局复函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证》并非房屋的权属证明,权利人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划》第六十六条规定,提供符合条件的资料包括: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认定为合法使用的证明、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房屋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附图等。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方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98075

  • 昨日访问量

    24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