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伙做生意,因理念不合而退伙的时候,经常无法认定准确的退伙时间。如果大家有微信聊天明确表示同意其退伙还好,如果一直拖着不处理则较难认定,实践中需由法官根据案情酌情认定退伙时间。退伙时间的认定非常重要,是计算合伙项目盈利或亏损的时间点。如下面这个案件,黄某去应聘某餐馆管理人员职位,但面谈时对方表示可入股合伙,这样还可以拿工资的同时分红。黄某同意并投资15万入股并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5年。但4个月后,因餐馆亏损,黄某离职,并要求解决出资款事宜。餐馆合伙人在微信群表示会解决,但一直未解决。直到2021年12月15日黄某最后一次在群里追问解决方案,无合伙人回复,并于2021年12月31日解散微信群。法院审理后酌情认定2021年12月15日为黄某退伙时间。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黄某与张某签订的《餐饮合伙协议》法有效?黄某与张某均确认双方已经终止合伙,但对于退伙的原因及时间存在争议? 对此,本院认为,黄某应聘管理职位,并提出待遇要求为底薪13000+管理股(或投资股),经过面谈后,黄某与张某签订《餐饮合伙协议》,确认黄某投资入股,合伙经营某菜馆?张某主张黄某合伙人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可以分离,但黄某入职的前提是持有合伙份额,黄某与某菜馆解除劳动关系,即黄某无法对店铺进行运营管理,其已丧失与张某合伙经营的基础?黄某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未再回某菜馆上班,2021年12月14日黄某告诉张某称与鲁某沟通后,鲁某明确告知黄某不用去上班,而张某称张某该周内会处理完,张某表示会当面协调,但黄某在2021年12月15日要求其明确时间一直未回复,2021年12月15日黄某在“某菜馆-管理群”要求解决问题,但张某等人均未回复,甚至于2021年12月31日解散微信群? 从上述事实可知,黄某虽主张双方合伙解散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但双方在其后曾就黄某与鲁某之间的纠纷进行沟通处理,直至2021年12月15日可以确定纠纷无法和解,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合伙解除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