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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纠纷第29讲:同居期间一方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6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关键看该债务是否是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是的话就要共同偿还。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情和证据酌情认定是不是。如下面这个案件,黄男因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需支付给曾某53万,曾某要求马女共同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黄男与马女没有结婚,但长期同居并以老公老婆称呼,债务发生在同居期间,且黄男收取曾某购地款后立即转给马女,最终认定该债务是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马女需共同还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某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黄男应承担53万元债务的付款责任。本案中,曾某主张该53万元债务为马女和黄男在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马女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转让协议》均以黄男名义与曾某签订,但黄男自认与马女自2008年起同居,且从曾某、马女就转让涉讼土地的微信沟通过程来看,马女至2019年底一直以黄男为其老公的身份与曾某沟通合同条款、土地上加盖房屋,并收取与转让土地相关的款项,据此可认定因《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转让协议》产生的债务发生在马女和黄男同居关系期间,此其一;其二,黄男自认马女在两人同居期间无业,并确认每月固定支付款项予马女,马女虽提交其收入的银行流水,但未能明确说明收入来源并举证反映马女与黄男在同居期间财产互相独立。结合黄男在收取曾某支付的部分涉讼土地转让款后短时间内转付予马女的事实,黄男在庭审中主张为偿还外债而转让涉讼土地的陈述与该事实存在矛盾;另一方面,马女主张黄男于2018年支付该款的名目为分手费的陈述与其仍于2019年与黄男以夫妻相称的事实也互相矛盾。综上,本院认定黄男应承担债务为马女和黄男因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产生的共同债务,马女应由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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