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正常来说共有的房子一方住着,是要支付另一方使用费的。但如果住房子的一方同时在还房贷,也可以要求对方分担房贷,所以如果房屋使用费的金额和房贷差不多的话,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就判决抵扣,互不支付,节约司法资源。但如果房屋使用费的金额和房贷的金额相差甚远,不能互相抵扣,那就一码归一码,一方给使用费,一方给房贷。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后房子由丈夫使用,丈夫起诉妻子分担房贷,妻子起诉丈夫支付房屋使用费,因为房屋使用费的金额和房贷差不多,法院就判决既无需妻子分担贷款,也无需丈夫补偿使用费给妻子。
判决书节选:
就郑夫已偿还的X房自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2月期间房贷款项,吴妻是否应当分担一半的问题。郑夫要求吴妻分担离婚后对X房贷款(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该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从前案法院酌定房屋由郑夫暂时使用,到本案郑夫取得房屋所有权,郑夫基于其享有的权利负担其上的贷款,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既无需吴妻分担贷款,也认定无需郑夫补偿使用费给吴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