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关键看当初买房时为什么写子女的名字,是代持还是赠与。写子女名字不一定就是赠与给子女,真实的法律关系仍需双方举证证明。如是赠与给子女的,则已经写了子女名字,赠与已经完成,离婚就不能再分割。如只是子女代持,则离婚时房产仍可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买房,写儿子名字。后丈夫发现儿子不是亲生,于是要求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名下房产归丈夫。但妻子和儿子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于是丈夫诉至法院要求妻子和儿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已完成,不能撤销,判决驳回丈夫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子写儿子名字不代表就是赠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分割有效,改判妻子和儿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协议书》涉及的未成年人罗子的权益问题?《离婚协议书》体现了罗夫、李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1.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行为产生推定效力,推定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权利人,对外效力是登记行为的公示公信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在不动产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应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考虑而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的真实意愿是让孩子成为房屋的产权人,因此需审查双方在购买房屋及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简单的以物权登记来判断权利归属?
2.罗夫、罗子于2006年5月15日登记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共同共有,其后罗夫、李妻于2007年8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悉归罗夫所有,即李妻作为罗子的直接抚养人认可其在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归罗夫所有,由此表明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并非让罗子成为房屋的真正产权人?
3.李妻、罗子均已确认,罗子并非罗夫的亲生儿子,双方没有血缘关系,这揭示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均归罗夫所有的缘由及真实意思表示—因罗子并非罗夫的亲生孩子,不应享有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 罗夫表示,其是在离婚前一个月才知道上述事实,且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均归其所有,且无需负担罗子的任何抚养费;李妻表示,双方的婚姻关系有名无实,罗夫早已知道并接受罗子并非自己亲生孩子的事实? 比较双方的表述和解释,本院认为罗夫的陈述较为符合常理,可信度较高,应予采信。李妻之辩解举证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罗夫、李妻通过《离婚协议书》对罗子在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约定,属于有权处分,并不构成对未成年人罗子合法权益的侵害?